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高考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深入推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建议》(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告》(教学〔2024〕2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的需要,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质状况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名: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址: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新华校区;锡林校区(呼和浩特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进步规划处、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各学院有关负责人,校友、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方位负责贯彻、实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拟定学校招生规模,包含标准、条件和推行细节;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有哪些用途。
第八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置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平时事务。
第九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同意上级纪委监委、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并广泛同意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需要
第十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考生也可以在内蒙古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查看,网址为https://pgzs.immu.edu.cn/。
第十一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实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坚持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四条 所有省区普通类计划均按1:1的比率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情况符合有关专业培养需要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使用“专业志愿清”的方法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率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置。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情况符合有关专业培养需要的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录取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使用“分数清”的方法录取,即在同一个学校志愿中,根据“分数优先”的方法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置。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第一实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优先录取政策;第二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数学、选考科目总分、语文、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开通咨询及申诉途径,准时回话处置各种问题;打造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公告书。
第十七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率。
第十八条 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九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考试报名专业需要,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需要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可以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置,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打折加分政策与分数排序
第二十条 原则上认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优先录取的政策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依据投档分数排序确定录取优先次序。
其 它
(一)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怎么收费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规范实行。
(二) 预科班学生入学就读满一年,成绩合格结业者,依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综合评测成绩分流到各批次本科专业。
(三)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字:内蒙古医科大学。
(四) 颁发学历证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五) 招生咨询电话:0471-8136765,6636217,招生申诉电话:0471-6653034。
(六)学校网址:http://www.imm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pgzs.immu.edu.cn/
附 则
(一)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科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需要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二)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科大学负责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