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质,拟定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字、办学地址及层次
第二条 学校全名: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标代码:11709)。
第三条 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邮编:010051。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院校。
第六条 毕业证书类型:普通高校全日制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需要,学校成立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招生问题由学校招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普通本科及专升本招生录取的平时管理工作,各学院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贯彻实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对参与招生工作的职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任组长,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职员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
1.艺术类: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需要安排。
2.体育类: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需要安排。
3.文科、理科、蒙授文理、蒙授理科:区内本科二批,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需要安排。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根据当年公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告》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实行,文化课成绩是指高考考试成绩加上政策加分之后的投档成绩。
第十三条 考生的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所有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声乐、器乐类型需要符合专业方向或备注中的需要。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角逐、公开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计划分配原则:依据学校进步的实质状况,结合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与历年生源数目、水平,在上一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
1.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情况符合有关专业培养需要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使用“专业志愿清”的方法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率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置。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第一实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优先录取政策;第二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2.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按有关省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方法实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需要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情况符合有关专业培养需要的考生录取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使用“分数清”的方法录取,即在同一个学校志愿中,根据“分数优先”的方法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第一实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优先录取政策,第二依次按专业课成绩、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2024年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体育类本科低控制线需要。我校体育教育专业投档考生按高考考试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第一实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优先录取政策,第二依次按体育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方法按已公布的有关简章为准。
3.以上专业均只录取具备专业志愿的考生,无专业志愿不调剂。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学校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置。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严格复查。经复查,凡有谎报个人信息、不符合报名要求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处置,涉嫌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怎么收费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规范实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和日语。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若有与国家政策不同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负责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