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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来源:www.wrbund.com 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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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学网从教育部阳光高考考试信息公开平台获悉,青海师范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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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章程》,为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校内有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需要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与对口支援及合作共建高校派出的交流生培养模式包含“1+1+2”“1+2+1”“1+3”“2+2”等四种。

  第二章办学地址

  第五条城北校区:青海西宁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城西校区:青海西宁城西区五四西路38号。

  第三章办学性质

  第六条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教育厅。

  第四章招生机构

  第八条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方位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拟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推行招生工作的实行机构,负责招生的平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严格实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推行细节,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需要;积极拓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父母介绍本校状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推行监督。

  第五章录取条件

  第十一条青海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依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地区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需要,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水平等状况,确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考试须在相应批次考试报名我校专业且资格审核、体检合格、高考考试成绩符合所在省级招委会划定分数线,考试报名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

  第六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总原则为依据我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实行。考生身高、视力等不能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考试报名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遇个别省份有特殊需要的,按有关省级招委会规定实行。

  第十六条学校公共外语课不拥有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小心填报。

  第十七条有关考试考哪几科成绩特别出色的考生,总分相同状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没办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实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一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

  第二十条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级招委会规定实行。

  第二十一条当生源不足时,本校可对招生专业介绍计划给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校所有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率限制。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状况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我校根据《青海进步和改革委员会、青海财政厅、青海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法等有关事情的公告》(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核定批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联系地址:青海西宁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传真):0971-6318787,网址:Http://zsb.qhnu.edu.cn,Email:zsb1@qhnu.edu.cn。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同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八条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考试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依据有关政策相应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讲解权属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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