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升生源水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招生工作具体状况,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字: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以下简称潇湘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2649。潇湘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湖南科技大学主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三条潇湘学院坐落于湖南湘潭,毗邻湖南科技大学,占地面积688亩。学院拥有一支规模适合、专兼结合、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中,拥有博士学位的达到47%,拥有硕士学位的达到80%以上;管理职员中,党员和拥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均达到85%以上。学院依托湖南科技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环境优美,基本设施健全,办学条件优良。
第四条潇湘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告》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方位贯彻推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规范,严格实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能”“八项基本需要”等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出色人才,培养德、智、体全方位进步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潇湘学院加大招生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哪些用途。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方位负责贯彻实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拟定学院招生推行细节、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推行,协调处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行学院招生规定和推行细节,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计划与总结,上报招生数据。
第七条潇湘学院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规范的贯彻推行,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电话:0731-58291312。
第八条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湖南湘潭桃园路,邮编:411201,平时工作电话:0731-58290670,传真:0731-58290147,录取期间电话:0731-58273804,58273805,58273808,58273839,学院网址:https://xxxy.hnust.edu.cn,招生网址:https://xxzs.hnust.edu.cn/。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潇湘学院教务部依据学院进步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市场需要、学科进步等原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院审定的分专业计划,拟定学院分省(区、市)、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需要准时寄(送)到各有关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潇湘学院依据教育部规定,根据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布,用于调节各省(区、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用时,坚持水平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第四章招生员工
第十三条潇湘学院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员工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员工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考试。
第五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招生员工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实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法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帮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同意考生及父母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父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成本”。
第十六条招生员工要遵守保密规范,需要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信息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能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上级部门需要和依据考生的填报志愿状况确定各省(区、市)投档比率。
第十八条原则上认同各省(区、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九条学院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对于实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专业的选考科目需要方可填报该招生专业介绍。招生专业介绍选考科目需要可查看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学院招生网。录取过程中,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依据生源所在省市招生工作文件需要,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所在省市排序规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一条在非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区、市),根据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生源省份没统一排序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试报名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要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考试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公式"6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进行排名录取,在考生综合分相同的状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考试报名我院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考试文化成绩需要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二十四条体检需要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公告》规定实行。
第二十五条填报学院志愿的考生务必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维持通讯畅通,以便在录取过程中能准时联络;考生也可以主动与学院获得联系,确认录取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审察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状况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紧急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置。
第七章怎么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根据湖南进步和改革委员会、湖南财政厅和湖南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怎么收费实行收费。具体怎么收费将在学院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需知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有各种奖、助学金,以勉励学生全方位进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毕业文凭及待遇
第二十九条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与条件的毕业生,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授与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院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每年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发布年度招生章程。如有重大事情调整或修订,由本科招生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教育部和省(区、市)高考考试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拟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