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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北京交通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www.emonmon.com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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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学网从阳光高考考试网获悉,《2025年北京交通大学招生章程》已发布,期望各位考生仔细阅读本校招生章程,充分知道学校特点与专业设置。愿你们在高考考试中发挥出色,考入理想的大学,选择合适我们的专业,开启生活新的篇章!image.png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北京交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质状况,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字为北京交通大学,简称北京交大,英文名字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缩写BJT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在山东威海南'海新区现代路69号建有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北京人民政府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具备研究生院的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与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对获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需要者,颁发北京交通大学学历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与有关规定者,颁发北京交通大学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种类除普通类招生外,还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专业、国家专项计划、南疆计划、民族班计划、中国大陆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港澳台侨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和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两个代码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考生分别填报志愿,分别录取。按北京交通大学录取的学生在北京交通大学就读,按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录取的学生在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就读。

学校招生专业介绍中,有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工商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等6个本科专业在威海校区就读,其他本科专业均在学校本部就读。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类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为两年。

第六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方位贯彻“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同意纪检监察部门、考生、父母、媒体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北京交通大学设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与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就业与创业指南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本科生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平时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推行细节;

(二)依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拓展学校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五)组织推行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置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协调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等工作;

(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种类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考试防疫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置,并将违规事实处置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依据需要组建招生宣传组,负责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往年分省计划状况,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地区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进步的需要和国家政策导向、近年来各地高考考试报名人数和生源水平、毕业生就业、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同程度、各特殊种类招生等原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和有关专项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人数、选考科目等需要以各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或同分数考生录取问题。用时将坚持规范有序、水平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北京交通大学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根据“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推行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符合录取各项需要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档考生将全部录取;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调档比率依据各省生源状况可适合调整。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情况符合有关专业培养需要的状况下,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分专业。分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分。承认投档成绩中所含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分值高低于20分。

第十六条 若录取和分专业时出现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各省级招办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有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节,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分数排序录取。对没办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符合各项录取条件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没有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第十七条 设计学类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英语。所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方合作院校均为英语国家院校,很多课程为全英文讲课,专业课使用全英文教程,需要较好的英语基础。请非英语语种考生小心填报。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参照实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简称“指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对指导建议中第一条列出的六类疾病者不予录取;所有艺术类专业、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需要无色盲,能准确辨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纳米材料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需要无色盲色弱,能准确辨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

第十九条 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没有完成的计划将依据相应省份的安排实行寻求志愿录取。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状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依据相应省份的安排实行寻求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第二学士学位等各种类招生根据相应的招生简章及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一条 民族班计划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依据有关文件,考生的投档成绩不能低于学校普通类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提档线下40分。中国大陆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考生若高考考试所在地为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区,所报专业应符合相应专业选考科目需要。

第二十二条 各种类招生均无男女比率限制。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对经由省级招办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交通大学公章的录取公告书,考生凭录取公告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校区报到。

第二十四条 按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威海校区录取的学生不可以转入北京本部校区。威海校区不同合作方所设专业之间不可以互转。转专业具体政策按学校当年发布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获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本部本科各专业除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学费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学年5000元或5500元,软件工程专业3、小学四年级学费为每学年16000元;设计学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

纳米材料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机械电子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等三个专业学费在学校本部学习期间每学年80000元,在外方学习期间学费收费标准按他们标准收取。威海校区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每学年105000元,其他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每学年100000元。

本部校区住宿费依据住宿条件不同每学年为750元至1200元。威海校区住宿费为每学年1200元。假如国家调整怎么收费,则实行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有完备的“奖、助、贷、勤、补、偿”资助体系,全方位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新生报到当天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学生可暂不需要缴纳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同意考生申诉邮箱:jwss@bjtu.edu.cn

第二十九条 咨询方法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51688441

威海校区咨询电话:0631-3806000

学校网址:https://www.bjtu.edu.cn

招生资讯网:https://zsw.bjtu.edu.cn

公众号:bjtuzs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成本。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招生遵照本章程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有关港澳台侨招生,包含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依据台湾学测成绩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招生、澳门保送生招生,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与我校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对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内容,为防止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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